疑被話語所傷 女大生控學長性侵
2016/06/21 15:54
20歲李姓男大生104年11月1日晚間,帶同校社團學妹返回桃園市蘆竹區住處過夜,隔天凌晨兩人發生性關係,事後李男被學妹控告性侵。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0歲李姓男大生104年11月1日晚間,帶同校社團學妹返回桃園市蘆竹區住處過夜,隔天凌晨兩人發生性關係,事後李男被學妹控告性侵,李男供稱,當晚他確實與學妹一起,但絕對沒有違反學妹意願,他有跟學妹「確認」過才持續下去。
女大生在偵查中自述,她到學長家之前得知學長媽媽不允許帶女生回家,所以學長是偷偷帶她回家,晚上學長替她洗頭、吹頭髮並同床睡覺,直到早上兩人等到家人都出門後才離開,搭車去學校半路還到藥房買了事後避孕藥。
當檢察官問及女大生遭性侵過程及是否有大聲求救時,女大生指出,她不了解學長家人是什麼樣的人,如果呼救學長會有什麼反應,所以當下才沒有呼救,過程中學長說她很愛玩、感覺「做」過很多次,應該可以接受「上床」這類的事情,所以才會答應到男生家裡過夜,學長還笑她:「妳這麼笨,以為到男生家不會發生什麼事,就算我沒做,以後也會發生!」她聽完這些話後覺得學長很傷人,她直接回嗆:「傷過人就會有報應!」早上她持續覺得不舒服,以Line向同學求助,返回學校後男友、室友要她到醫院驗傷並向學校申訴、報警。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女大生的說詞、Line對話及相關證人證詞,認為女大生在事發時並未遭到行動限制,從雙方供詞研判李男喜歡女大生,但女大生疑被李男話語所傷,事後感到生氣、不悅、不受尊重而對李男提告,無法證明李男有妨害性自主行為,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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