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鳥重判、摸鳥無罪! 色男騙少年拍猥褻照被判刑
李男以500元買下小祐的原味襪。(示意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興趣拍性器!基隆市34歲李男103年在街上搭訕14歲少年小周(化名),以「鞋子好看」為由,誘騙他到樓梯間拍照,未料竟摸鳥加拍鳥作紀念;隔年又搭訕另名14歲少年小祐(化名),以相同手法犯案成功,事後還花500元買下小祐穿的原味綠襪。基隆地院認為李男使未滿18歲之人拍攝猥褻電子訊號,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5年6月;至於強制猥褻罪,則因難以證明有強暴或脅迫之舉,判無罪,均可上訴。
律師李慶峰表示,兩案均無法證明李男有「強制」猥褻行為,判無罪屬合理;若能證明雙方為合意,或許法官可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227條「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婚的李男身材矮胖,從事小吃業,戴著黑框眼鏡,透露書香氣息,但內心對少年特別有興趣,103年8月,在仁愛區看到就讀國二的小周遊蕩,上前攀談後以「你的鞋子很好看,讓我拍張照」,將他帶去一旁建物的7樓樓梯間,見四下無人,便將小周的褲子褪下,把玩性器,還用NIKON專業相機拍下小小鳥。
小周返家後心神不寧,雙親追問下得知上情,氣得報警處理,惟監視鏡頭未拍到關鍵地,案情一度陷入膠著。
104年6月,小祐與同學從基隆循環站搭計程車回暖暖區,一下車即遭李男搭訕,李又以「鞋子好看」當藉口,將他載至偏僻公寓樓梯間,這次不但摸鳥兼拍照,還用500元誘惑小祐脫下綠襪子,帶原味襪回家收藏。
事後兩人互留聯絡方式,隔天李男電聯小祐時,被小祐父親發現,報警處理。警方發現本案與小周一案手法雷同,李男才承認犯行。
李男辯稱確有與兩名少年親密接觸,但均在對方同意下才摸,絕無強迫,至於攝鳥之指控,他則全盤否認,自訴相機壞掉,不可能拍照。
法官調閱資料,發現檢警查扣的相機記憶卡中,有數張小祐性器照,罪證明確,判李男5年2月,另未發現小周照片,以未遂罪判處8月,兩案應執行5年6月;至於強制猥褻罪嫌,則因無法舉證違反被害人意願,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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