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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曖昧會面1小時 人夫和小三要賠28萬元!

2016/04/10 16:10

[記者林良哲/彰化報導]彰化縣的一名已婚的賴姓男子和賴姓女子交往,被謝姓妻子發現後,2人立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往來,沒想到又偷偷見面1小時,謝女不滿而依切結書內容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仍有交往,判處賴男賠償20萬元、賴女賠償8萬元。

判決書指出,賴男和謝女已經結婚40多年,但他在104年5月認識一名賴姓女子,2人進而交往,被謝姓妻子發現後提起妨害家庭告訴,檢方偵辦時,2人坦承錯誤並保證不再往來,謝女為了維持家庭的圓滿,因而撤回告訴,但要求2人立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往來。

在104年9月,雙方到調解委員會立下切結書,內容為:「2人(賴男及賴女)從104年9月6日起斷絕交往、見面,包括不應有任何電話聯繫、託人傳話見面、任何金錢借貸、途中偶遇寒暄、餐宴旅遊及任何正式或非正式聚會,如發生上列交往、互動情事,願給付250萬元給對方(謝女)作為精神受害賠償。」

沒想到在切結後半個月,賴男又偷偷跑到賴女住處,2人見面長達1小時之久,賴男的兒子發現之後,將此事告訴母親謝女,之後謝女又發現,丈夫在20天之內打了18通電話給賴女,顯見2人仍在交往,因此依切結書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訴請2人各自賠償20萬元。

法官審理時,2人都否認有繼續交往,並辯稱見面當天正好颱風來襲,賴男才進入賴女住處「躲風雨」,但法官認為,2人立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往來,卻又偷偷見面1小時,還打了多通電話聯絡,顯然已違反承諾,但考量雙方經濟情況以及謝女受損程度,最後判處賴男賠償20萬元、賴女賠償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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