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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偷吃簽切結書 再偷吃賠300萬

2015/06/27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偷吃」遭妻發現,他兩度簽立承諾書及切結書,承諾不再與小三和小四「接聽電話、吃飯、唱歌、上床」,否則罰款100萬元,不料又偷吃,與妻子協議離婚又拒絕賠償,最高法院判陳男應依約賠償通姦罰款等金額共30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家住台北的陳男與何女100年初結婚,隔年何女指控遭家暴,陳男同意出售台北市天母的房子後,分給何女100萬元當賠償金,陳男後來外遇通姦,立下字據承諾不再犯,不料他再度偷吃,陳女依切結書索賠100萬元。

有小三和小四 離婚又拒賠

後來雙方協議離婚,陳男同意簽字離婚後,再給何女100萬元,雙方辦完離婚手續,陳男卻拒絕給付總共300萬元賠償金。

陳男辯稱陳女趁他開刀後,身體虛弱,拿菜刀威脅下,他才被迫簽字同意賠償,因此相關承諾無效,且就算法院認定他應賠償何女,也應扣除他以何女名義,存在銀行的39萬9400元。

一、二審皆認為,陳男因家暴、通姦及離婚,才承諾給付何女300萬元賠償金,陳男提不出遭何女脅迫證據,至於陳男替何女存款近40萬元,帳戶是以何女名義開設,應算是贈與,不能要回,因此判陳男敗訴,上訴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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