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判刑確定 卓蘭鎮長不保
2008/12/19 20:0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苗栗縣卓蘭鎮長胡明星被控當選苗栗縣議員時,於83年1、2月間協助縣議長胡振春賄選,最高法院今天審結,依違反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判處胡明星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6月,全案確定、不得上訴,胡明星的鎮長職位將因本案而不保。
更七審判決書指出,胡明星為協助胡振春競選議長連任,代為辦理新當選縣議員及家屬到越南旅遊手續,前後共分兩團,兩團人員搭乘越南航空班機抵達越南,先後住進胡志明市凱撒酒店,胡振春再專程搭機趕往酒店與旅行團會合,要求議員投票支持他當議長。
更七審認為胡明星和胡振春為共犯,目的要交付不正利益、招待議員,以達期約賄選的結果﹔最高法院贊同更七審見解,駁回胡明星上訴,使全案確定,至於胡振春涉案部分,最高法院已於98年1月21日判決確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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