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車逼車 惡形惡狀卻辯稱是「緊急避難」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駕駛貨櫃曳引車維生的林姓司機,去年7月間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台中市路段,企圖逼迫前方一輛紅色小客車讓路,竟駛上路肩與紅車併行,再往左逼迫紅車讓道,紅車駕駛把行車記錄器拍到的惡劣行為寄給警方告發罰款1萬8000元,林男卻提起行政訴訟,宣稱他是「緊急避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是蓄意逼車,判決林男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去年7月25日傍晚行經中山高南下中清交流道路段,有「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違規行為,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舉發裁處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林男不服氣提起訴訟。
林男辯稱沒有違規,是紅車突然從中線切入外線道,他為了閃避紅車,不得已駛入路肩,又因路肩只開放小客車通行,為避免受罰與阻礙後方,才又變換車道到外線道,但當時因水湳經貿夜市開幕,造成中清交流道堵車,貨櫃車才會在路肩,與外線道的紅車兩車併行一段距離,之後才切入外線道繼續行駛,這不是逼車,而是「緊急避難」。
法院會勘行車記錄器,發現貨櫃車行駛路肩後,紅車與前方車輛之間,只有一輛小客車的距離,安全距離不足,貨櫃車先於路肩,與外線車道的紅車併行,再逐漸駛入外線車道並煞車,又持續往左行駛,紅車被迫偏離外線車道往左閃避,顯示林男用「迫近方式」,迫使紅車讓道(俗稱「逼車」)。
至於林男宣稱的「緊急避難」,法院認為,當時因車多擁擠,時速僅約20至28公里,貨櫃車需要2至5公尺煞車距離,紅車卻是在距離貨櫃車前方70公尺處變換車道,貨櫃車根本不需要緊急煞車,也不需要閃避到路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就算是貨櫃車需要暫時閃避到路肩,在將近10秒且長達70公尺的距離下,貨櫃車可從容切換到原來的外線車道,不需要繼續行駛路肩,不需要與紅車併行,更不需要在紅車的右前方煞車,林男說法與事實不符,判決林男敗訴,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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