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難改?性侵少女緩刑 又再誘拐國中女
2015/09/01 18:1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惡性難改?現年20歲的台中市葉姓男子,前年在奶奶家的神明廳內,當著神明面前性侵17歲的少女,法院以他年輕且已賠償30萬元為由,判處2年徒刑,宣告緩刑3年,讓他能自新,不料,他又於去年誘拐國三女學生性交,檢方認為他持續透過網路結交少女企圖性交,有再犯疑慮,請求重判並撤銷緩刑,台中高等法院雖僅判刑6月,卻撤銷他的緩刑,他必須入獄。
判決書指出,葉男(案發時18歲)與17歲的國中學妹小婷(化名)是男女朋友,交往不久小婷就想分手,他在前年7月16日,以談論分手為由,把小婷約到葉男的奶奶家見面,卻於神明廳內,當著神明面前性侵害小婷,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徒刑3年2月,台中高分院二審則認為他已賠償30萬元和解,且又是血氣方剛的年輕人,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3年,給他不用入獄的自新機會。
不料,葉男卻又在第一案審理時,去年6月3日透過網路約年僅15歲的國三女學生小倩(化名)見面,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檢察官認為,葉男已有一次性侵害少女的記錄,獲得緩刑卻再度犯案,且至檢方起訴、法院審理時,葉男仍繼續透過網路結交未滿16歲的少女企圖性交逞慾,有再犯疑慮,應量刑才能遏止。
葉男則宣稱,他與小倩真心相愛,他甚至把「倩」刺青在胸膛以示堅定的愛意,高分院則認為,檢方雖主張葉男透過網路結交少女,有再犯疑慮,但卻沒有拿出證據,小倩又同意與葉男上床,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徒刑6月,並撤銷緩刑確定,不能再抗告,葉男必須入監服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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