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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貪4300元 代價是付出10倍罰金

2015/07/10 12:30

台中市蔡姓男子去年4月間向大買家量販店買鮮乳共1250元,他沒有當場取貨,而是取得2張提貨單,5月再向大買家提貨,不料,提貨時收銀人員沒有收回或註銷提貨單,他竟用提貨單又提領4次價值共4300的鮮奶。(圖擷取自Google Map)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男子去年4月間向大里區的大買家量販店買鮮乳共1250元,他沒有當場取貨,而是取得2張提貨單,5月再向大買家提貨,不料,提貨時收銀人員沒有收回或註銷提貨單,他竟用提貨單又提領4次價值共4300的鮮奶,台中地方法院將妄想喝免費鮮奶的蔡男,依據詐欺罪判決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還能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去年4月21日於大里區國光路的大買家,花1075元買5瓶價值各215元的鮮乳共5瓶(3685毫升裝),他沒有當場取貨,而是拿了發票2張與1張提貨單,以及1張送貨單,於5月上旬向大買家提領5瓶鮮乳,這宗交易就此結束,但收銀人員卻沒有把蔡男的提貨單收回,也沒有在發票或提貨單上註記已經取貨。

判決書顯示,蔡男現有機可趁,又於去年5月19日、22日、6月3日與13日,持發票與提貨單,4度到大買家提領鮮乳,他在賣場把鮮奶放在手推車上,結帳時向收銀人員謊稱,鮮奶都已經結帳了,收銀人員誤認蔡男已經結帳而放行,地院依據詐欺罪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以1000折算一日,他如果判刑確定且易科罰金,必須繳納4萬元罰金才能免除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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