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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水溝蓋害摔致死 伸港公所判國賠620餘萬

2014/07/24 14:50

〔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楊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彰化縣伸港鄉長春路地下道時,因地下道水溝蓋被移動形成坑洞,造成楊男摔車送醫不治,家屬請求國賠1157萬9338元,伸港鄉公所以管理上沒問題,認為不需負責,彰化地院則認為鄉公所管理有疏失,惟楊男也應負20%的責任,24日判決伸港鄉公所應賠償其家屬共624萬2320元。

楊姓男子(53歲)的家屬指出,楊男於前年7月底下午5時許騎機車行經伸港鄉長春路地下道時,因地下道內鐵製水溝蓋沒有蓋上,水溝蓋還被移動到一旁的路面,造成該處形成坑洞,楊男因陷入坑洞且又擦撞到水溝蓋而摔車,送醫救後仍於隔天過世。

楊男家屬指控說,伸港鄉公所應注意路面與道路中的排水溝蓋不應有影響行車安全的高低落差,但鄉公所卻疏於注意盡力維護道路平整,放任長春路地下道的水溝蓋未緊密蓋在排水溝上,且未能及時發現將水溝蓋蓋回,令排水溝反而變成路面上的大坑洞,楊男的事故與該道路排水溝管理的欠缺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伸港鄉公所則稱,該水溝蓋長102公分、寬47公分,淨重134公斤,應是被不知名的第三人欲竊取而搬移,但因過重無法搬移被棄置在旁,而導致事故發生。

鄉公所辯稱,他們有與某民間清潔公司訂約,該起事故發生當天,該公司人員在進行道路清潔作業時,並未發現長春路地下道有任何異狀而向鄉公所通報,另外,由於行政資源有限,所轄道路眾多,鄉公所建設課編制的技士僅有3人,實無能力派員全天候在該路段進行維護管理,已即時處理此類偶發事件,因此鄉公所在該項公共設施管理並無缺失。

彰化地院則認為,該地下道之前也曾有3塊水溝蓋遭竊,鄉公所應研擬水溝蓋防制移動的方法,但都無相關作為,致水溝蓋仍持續被竊,還造成楊男發生車禍致死,兩者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惟事故鑑定楊男當時應有超速之虞,進入地下道時也應減速慢行,因此楊男也應負20%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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