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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第四權 不存在濫用問題

2011/01/01 06:00

記者鄒景雯/特稿

十九世紀,約翰彌勒在「自由論」講過一段經典名言,如果全人類有一共同的輿論,而只有一個人持反對意見,此一唱反調的,仍應被容許存在;其理由有四:這個反對的意見,可能正是真理之所在;即使這個反調是錯誤的,也可能促成我們求得整個真理;一般的輿論即使完全正確,也應經過相反的辯論,才能成為合理的論點;通常正確的輿論,必須隨時接受反對的挑戰,才能不喪失其活力與功能。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更明言:政府的基礎是人民的輿論,我們首要的目標就是要保障這種權利,如果由他來決定,是否可以有政府而無報紙,或有報紙而無政府,他將毫不遲疑選擇後者。

政府握公權力 才須防止其濫權

什麼叫作第四權?這不僅僅是克萊爾(Richard Carlyle)所述英國國會三個階級之外的「第四階級」,美國已故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瓦特講得更透徹,他說新聞自由就是「在政府外創立一個第四機構作為三權的另一制衡」。他同時認為,新聞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新聞界有權利、特權、責任。因此這是種權利(right),而非權力(power)。

依照史都瓦特闡述美國憲法的觀點,第四權既為權利,就不存在「濫權」的問題,只有是否怠忽責任的問題,反倒是政府因為掌握公權力,才是必須全力防止其「濫權」的對象,這也是第四權必須確保的核心價值。

總統府所謂的「發言人」,最近藉由其臉書與特定媒體,指摘自由時報濫用第四權,足見這位曾經貴為中央社副社長的「發言人」連何謂第四權都不具基本常識;而身為第四權一份子的特定媒體跟著政客褻瀆第四權,即可讓世人充分理解馬政府治下以「業配新聞」戕害媒體環境的現況有多真實了。

總統府的「發言人」如果不知道民主國家的總統該如何面對輿論,可以參考一下美國總統的例子,美國總統作為世界強國的領袖,他的權力不會比馬英九小,馬政府可以看看人家是怎麼面對反對意見的。

二○○四年,布希在華府的記者協會演講,講到一半,一名年輕記者站起來破口大罵:「你欺騙大眾跟媒體,很丟臉!真的丟臉透頂了!」

面對這名反對出兵伊拉克政策的記者,布希停頓了一下,繼續演講,總統的隨扈動也不動,好似沒發生這個插曲。

二○○八年卸任前,布希到伊拉克開記者會,這次更嗆了,一名伊拉克記者對著布希連砸了兩隻鞋,還大吼大罵布希是狗,布希怎麼應對?他當場說:「這雙鞋是十號的。」事後,布希對隨行採訪的美國記者們自我解嘲:「我想你們也發現了,閃躲是我的強項,包括對你們的提問也是這樣。」

媒體存在責任 就在監督主政者

布希的人緣不佳,被媒體修理不稀奇,媒體寵兒歐巴馬的待遇又如何?二○○九年,這位新總統展開上任後的首次亞洲之行,美國的各大報對他沿途的表現不能說沒有好話,但好話實在不多,甚至包括選舉時支持他的紐約時報也一樣,華盛頓郵報更是尖銳,例如,歐巴馬與胡錦濤的聯合記者會不准媒體提問,後來華郵就在報紙上抨擊:這場記者會根本就搞不清楚誰是胡錦濤?(Who’s Hu?)更露骨的是,歐巴馬此行被美國採訪團批評與記者對話太少,於是白宮的發言人、新聞秘書吉布斯(Robert Gibbs)為此發表了一份書面聲明,結果華郵照樣不買帳,公開調侃這紙聲明簡直就是「共產黨政治局常委會的說明」,歐巴馬除了摸摸鼻子,有過則改,無則加勉,還能如何?

不論被稱為「第四階級」或「第四權」,媒體存在責任就是站在官方之外,對掌權者加以監督與挑戰;一個國家的主政者是否具備民主風範,攸關國際對這個國家的自由度觀瞻如何,美國自由之家最近兩年對馬政府的關注,事出有因,其來有自,這點,「總統府發言人」即使不願擔責,也無法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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