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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檢方強制處分權 法官、檢察官不同調

2017/03/30 06:00

同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右),昨一同接受電台主持人黃光芹(中)專訪。(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同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昨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及檢察體系組織檢討議題接受電台專訪,上演法官對決檢察官交鋒戲碼;兩人均贊同檢察署名稱應去除法院名稱,但對檢察官所擁有強制處分權的限制各有主張。

法官林孟皇︰有權力就該被監督

林孟皇表示,有權力就該被監督制衡,外界擔心檢察官若變行政官,沒強制處分權就不好辦案,但檢察官擁有很多職權,卻沒有審查監督機制,應導正。林孟皇以核准監聽票為例,指由檢察官核發變成法院核可後,核准案件數下降兩成,顯示若有人監督制衡,就會更慎重;對照韓國、日本對強制處分權的限制,檢察官要拘提前均須法院同意,反觀台灣檢察官所擁有的拘提、限制出境、交保等強制處分權要檢討。

檢察官林達︰法院監督下已限縮

林達表示,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在法院監督下已大幅限縮,若制度已完善,相信不容易再發生檢察官濫權的情況;關於核發監聽票部分,實務上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核准,約九成五是由警察提出,過去若數量浮濫,檢察官也會駁回。

林達說,若比照他國,應從整體社會文化脈絡來思考,以美國為例,拘票雖是由警察向法院聲請,但約有八成案件,警察直接以現行犯或緊急情況逮捕,且美國警察權力獨大,可能出現向法院「騙票」的現象,顯示公權力會挪移游動,不會因檢察官的權力被剝奪而消滅。

針對魏揚案院檢不同調的情況,林達認為,檢方向法院聲押被駁回,代表公權力有達到分立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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