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修正預告 攻擊油水電基礎建設納恐怖活動
法務部預告「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法務部預告「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把恐嚇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的犯罪行為納入恐怖活動,如對從事恐怖活動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支持,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以維護我國所處之國際區域及國家安全。
法務部大幅修正「資恐防制法」,從原本全法15條,擴增至24條。草案新增資恐定義,所謂資恐行為,是指提供財物、財產上利益或金融服務給從事恐怖活動者;恐怖活動為意圖引起人員死亡、重傷或造成經濟、財產上重大損害,以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機關、外國政府機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
法務部表示,考量針對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攻擊行為,可能造成廣泛損害,並對國家及社會安全、民眾基本生活或經濟活動造成影響,將意圖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機關的重大設施與核心系統納入恐怖活動,亦即違反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自來水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電信管理法等相關之罪,視為恐怖活動。
對於目標性金融制裁,也增訂不得對受制裁者提供金融服務、對受制裁者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申請帳號,或以通貨、有價證券或其他支付工具為受制裁者存提匯款、付款、轉帳等行為,可處金融機構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對於我國近年來屢次發生石油由台灣轉運北韓情事,修正條文也規定,隱匿實際交易資訊、無故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及毀壞、塗改或隱藏船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法處罰。
此外,條文也增訂,聯合國安理會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制裁,任何人不得與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之國家或地區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從事貿易活動或其他貨物交易,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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