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三讀!辦案可使用GPS、M化車蒐集證據
立院議場持續上演表決大戰。(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科技偵查辦案手法的「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新法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亦得採用M化車等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民進黨政府推動「打詐四法」,原擬設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但在野黨立委認為,應於刑訴法中增訂「科技偵查」專章。經長時間溝通、討論,立院民進黨團妥協讓步,朝野3黨團共提刑訴法再修正動議,並經立院院會三讀通過,至於科偵法草案,3黨團決議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
三讀條文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GPS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至於實施期間,新法規定,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有再次或繼續實施之必要者,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法院許可的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
三讀條文也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M化車等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這部分同樣須採法官保留原則。
新法亦規定,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的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的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不過,三讀條文也載明,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上述之調查;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才行。
另,為因應偵查犯罪的時效性及緊急狀況等急迫情形,例如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立即向上溯源的必要,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正在湮滅證據,而有必要立即保全等情形,新法規定,檢警調得逕行實施上述科技偵查手段,並應於實施後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此外,考量科技偵查對隱私權的干預程度較高,有使受調查人事後知悉的必要,新法也規定,應通知受調查人,但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應准許延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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