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鑑定新制今起施行多項重大變革 司法院:相關制度更完善
刑事訴訟鑑定新制今起施行,有多項重大變革,司法院指出,新制使鑑定制度更完善。(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司法院今天表示,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關於鑑定部分)及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條,經總統公布於今天起施行,此次修法對於鑑定人的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的之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鑑定報告應包括的事項、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
多年來,鑑定對於刑事案件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正條文關於(1)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刑訴法第206條第4項、第5項);(2)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的人實施鑑定,並於鑑定前具結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書面報告例外具特別可信性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得為證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囑託機關鑑定,或負擔費用委任機關鑑定,並因鑑定之必要聲請交付關於鑑定之物(刑訴法第208條);(3)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上意見(刑訴法第211條之1),均為鑑定制度的重大變革。
司法院表示,為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司法院刑事廳已先行盤點新制施行可能面臨的問題與爭議,並自1月23日起,邀集實務常見的鑑定機關,包括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海巡署偵防分署等機關,執掌鑑定或認證業務的相關部會,包括衛福部、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等,以及審、檢、辯、學等代表,召開4次「刑事訴訟鑑定新制諮詢會議」,彙整各界提供的意見與建議,研擬鑑定新制問答集,提供各界參考,以利新制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