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原工權法修正草案 原民會:公部門進用原民職務不限類別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工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部門依現行條文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類別僅限「約僱等五類人員」,修正朝不限特定職務類別。(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工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部門依現行條文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類別僅限「約僱等五類人員」,修正朝不限特定職務類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公部門進用比率原則不得低於3%,另花蓮縣、台東縣政府及55個原鄉公所,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
原民會表示,為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個工作機會」之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及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提出修法希望在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法律合憲性之間,取得平衡。
原民會指出,原工權法於90年制定公布施行時,原住民族失業率為14.86%,與全體民眾失業率4.57%差10.29個百分點;至111年原住民族失業率已降為3.82%,與全體民眾失業率3.67%,僅相差0.15個百分點,足見政府依原工權法推動原住民族就業輔導政策已有成效。
但原住民族平均每月工作收入仍低於全體民眾近1萬元,且低收入戶人口比率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亦均高於全體民眾,顯示原住民族整體結構性社會經濟不平等地位及不利就業處境仍有待改善。
原工權法修法,包括公部門依現行條文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類別僅限「約僱等五類人員」,修正朝不限特定職務類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公部門進用比率原則不得低於3%,另花蓮縣、台東縣政府及55個原鄉公所,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
此外,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另定減輕機制。公部門如進用困難致未達法定進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繳代金,另以辦法定之;配合部分條文修正,設定3年緩衝期後施行,讓法案更能務實具體推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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