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 可有一次回復原民身分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於今(28)日院會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其中「原住民身分法」修正,也給予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補救機制,給予1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原民會表示,兩案修法是落實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與憲法所保障原住民身分之認同權及平等權,並分別回應司法院110年度釋字第810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
原住民身分法修法,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新增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該子女如果採用非原住民的漢人姓名,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此外,解決實務問題,在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子女,可以並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屬民族的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改姓的限制。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法,對於現行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一定比例的名額以「約僱等五類人員」為限,修正為所有的職務類別;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另定減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