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政府單位人才招募 考選部:推動用人機關參與選才
考試院近日發行《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第28期,深入討論「強化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機制」議題。(資料照)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國家進用人才如何能適才適所,廣受外界關心,考試院近日發行《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第28期,就深入討論「強化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機制」議題。考選部也透過文章表示,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是落實適才適所的關鍵,也是考試院目前正在著手推動的方向。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發行人,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表示,民主國家政府選才重視用人機關參與,台灣考選機制因受傳統思維及國考制度設計等因素的影響,用人機關没有充分人事決定權,與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並不相符,值得關注與深思。
考選部常務次長劉約蘭撰文中指出,先進國家政府招募人才,絕大多數由機關自行辦理,因此,機關擁有充分的人事決定權,如美、英、德、法、新加坡等。至於同受科舉制度影響的日、韓兩國,歷經各自的政經文化發展流變後,在政府用人程序的思維上,亦與我國有別。
劉約蘭提到日本公務人員採資格考及用人機關面試兩階段考評,不僅讓應徵者有選擇機關的空間,也授予了用人機關選才的權力。韓國與我國最為接近,也是以任用考取才,惟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將面試納入最終程序,且由高階文官參與評量,面試結果並有決斷的影響力。
劉約蘭提到,在憲法五權分立架構下,考選機關仍為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評定責任的終極承擔者。惟憲法五權分立體制並不妨礙用人機關以合法適切的方式參與選才,不論是考試制度的建立、考試程序的進行或後端訓練階段的考核,用人機關的積極投入對於精準選才都有無可取代的貢獻。
劉約蘭認為,與其將用人機關參與選才視為洪水猛獸,不如建立良善制度,取其長,去其弊。因此,用人機關與考選機關的關係應重新定位,將目前由考選機關單方主導的模式,轉化為雙方共同合作攬才及選才的新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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