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移轉引「大吃小」爭議 監院糾正內政部、台中太平地政所
監委施錦芳(左)、高涌誠今召開記者會,指出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經常引發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記者吳書緯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台中太平遊樂大樓產權爭議多年,建商整合產權後,引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民眾持有產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監委施錦芳今指出,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經常引發大吃小等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而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審查未善盡調查職權與通知民眾義務,監院20日通過糾正內政部、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監委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出調查報告,監院內族委員會於20日通過提案糾正內政部與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施錦芳、高涌誠今召開「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經常引發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記者會,對外說明調查結果。
施錦芳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其立法設計特許透過「多數決」方式排除民法規定應共有人全體同意的規定,是為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範圍內,促進共有不動產之有效利用。
然而,施錦芳說,內政部訂頒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卻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等爭議不斷,已嚴重影響他共有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益。
施錦芳說,以本案「台中太平遊樂大樓」為例,此棟建物因產權爭議,僅剩一樓店面仍有營業,建商已經收購大多數產權,欲改建成商業大樓,引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想處分所有產權,並將收購金80萬元轉入法院提存後,將1樓店鋪產權強制過戶。
監院調查時,1樓店家經營豆花店,自訴當初是以500萬元購入,且每年營業額及淨利都超過百萬,建商卻只提存80萬元的對價補償,就要剝奪賴以維生的不動產,顯不相當,已嚴重侵害其生存權與財產權。
施錦芳表示,監院諮詢專家學者即認為,單純就本案來看,1樓本就可以單獨使用,不必與地下室、2至4樓綁在一起,但建商卻把地下室到4樓全部綁在一起出售,一般人確實沒有能力去購買高達4億的物件,這種情形是否算得上實務所指「使用上不可分離」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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