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案》蘇震清判10年 合議庭:收賄長達5年、犯後態度不佳
2022/07/06 12:12
立委集體收賄案今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立委蘇震清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不法所得1580萬元。(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委集體收賄案今天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立委蘇震清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不法所得1580萬元。
蘇震清判後發表聲明指出,對此判決深感遺憾,有失公允,為捍衛清白,將提出上訴。
北院判決認定,蘇震清的收賄不法所得為2580萬元,並非借貸,考量蘇已還給李恆隆2000萬元,因此酌減1000萬元,故僅宣告沒收1580萬元。
合議庭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接續犯論以一罪,認定他主動索賄,時間長達5年,責任屬「中間偏高度」。
合議庭認為,蘇震清雖無前科,素行堪稱良好,但犯後否認犯行,辯稱「與李恆隆之間的金錢往來都是借貸關係」、「僅是單純的選民服務」,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量處10年徒刑。
北檢起訴認為,李恆隆於2012年委由蘇震清在立院持續召開協調會,發言力挺李恆隆,並於經濟委員會提案,積極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2002年的增資登記。
期間蘇震清以借款、參與黨內初選名義向李恆隆收賄,自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間,李陸續交付現金和支票共2580萬元,另交付124萬元給蘇震清的國會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余獲判無罪)。
蘇震清辯論時強調是單純選民服務,與李恒隆間只是借貸關係,沒規定不能向陳情人借錢,並非行賄對價關係,自認清白坦蕩;蘇並主攻檢方的舉證瑕疵,認為李恆隆在檢方的自白證詞充斥雜音,錄音也與譯文不符,但未獲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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