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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輪班制公務員加班權益 立院三讀通過

2022/05/30 16:09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保障公務人員「加班」的補償權益,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定義加班之要件,並明定加班補償項目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若因機關預算等限制無法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另,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

本次修法源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考試院提案指出,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國家對超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這並非恩給,而是公務人員依法享有的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應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的保障,因此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本次修法明定「加班」之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加班補償項目則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若因機關預算等限制無法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另,針對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人員加班補償,三讀條文指出,應考量加班的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新法也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此外,三讀條文載明,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獎勵。各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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