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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機關不得拒絕公務員請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公務員辦公畫面,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公務員辦公畫面,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

2017/04/17 19:49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提辭職,除非「危害國安」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機關也應在30日內准駁,不得拖延「不放人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載明公務人員辭職,需以書面為之,而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其辭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郭芳煜受訪表示肯定修法,因曾有公家機關擔憂人員辭職後找不到接替人員,「就一直不放人走」,使得公務員即使提出辭職書,之後也沒下文,引發爭議與困擾。

考試院在此次修法提案中指出,憲法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也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權」。而為避免公務員受限機關首長的領導統御,無法依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權」,故新增此條文。又為免使公務員接替出現空窗、影響公務運作,又為避免機關長官逾期未決、影響公務員辭職權,條文也寫明時限,服務機關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則視為同意辭職。

另,修正草案也訂定,公務員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則需在書面指示上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應服從;所生之責任,則由長官擔負;拒絕署名視為撤回命令。郭芳煜也肯定此修法,使責任歸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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