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未提供正確資訊就價購民眾土地 監院糾正
監委賴鼎銘(見圖)調查發現,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民眾土地竟未提供正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損及民眾財產權益;監察院通過糾正金門縣政府。(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委賴鼎銘調查發現,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民眾土地,竟未提供正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因而損及民眾財產權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6日通過賴鼎銘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賴鼎銘指出,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陳訴人所有坐落金寧鄉東洲段450地號土地,未先辦理逕為分割確認道路用地面積,之後又未提供陳訴人正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使得陳訴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卻依據錯誤訊息,同意該府價購東洲段450地號全部範圍,因而降低其與祖宅土地整體使用效益。
賴鼎銘指出,金門縣政府應妥謀求補救之道,避免因行政作業疏失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
此外,賴鼎銘調查發現,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者,始得申請徵收,故「協議價購」為「徵收先行程序」,其終極目的與徵收無異,皆係為取得興辦公用事業土地,乃人民為公益的特別犧牲。
然而實務上,賴鼎銘說,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目的、期限使用,或有作業錯誤、工程變更設計、興辦事業改變、情事變更等情形時,「被價購」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卻不能如同「被徵收」一般,可以申請收回其土地、或請求撤銷、廢止,實難謂公平合理。
賴鼎銘說,根據內政部表示,已就此議題檢討相關作業,目前正收集各界意見研議中,又為確保被協議價購民眾之財產權益,內政部應該加速辦理研討修正作業,才使相關法令規定達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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