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特別條例「霸王條款」 石崇良:1年多來僅用8次
衛福部次長石崇良。(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於全球爆發至今已近2年,我國訂定特別條例處理相關規範,但其第7條卻屢遭外界詬病是「霸王條款」。對此,衛福部次長石崇良今表示,疫情爆發至今該條僅引用8次,包括相關人員出國限制、延長移工在台工作時間等;其餘大部分還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處理;至於法規有不及之處,將會檢討並適時修正。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被外界認為是「霸王條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舉辦「防疫措施法制爭議」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會討論,並請各機關代表出席回應。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認為,應廢除特別條例,回歸到「傳染病防治法」以專章的方式處理,回歸到常態性立法,並指世界各國為了防疫,很少把紓困、振興綁在一起。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三欽也說,應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精緻修法,把我們遇到的經驗入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指出,應針對法律衝擊影響進行評估,讓國會(授權)能收能放,而非行政權無限擴大。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特別條例第7條的問題很嚴重,並非由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來擔任指揮官,這會有問題,誰要負責?他認為,指揮官照理要拉高到行政院長,由他負責,這才是正確決定。
對於會中專家學者的諸多意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當初訂定特別條例,沒有想到疫情會這麼久,回想2003年的SARS,當時大概3、4個月就結束,當年因此大修傳染病防治法,去年在考慮訂定特別條例時,也思考傳染病防治法是否足夠,後來因為情況緊急,全世界突然爆發疫情,才把紓困、振興放在一起。
陳明堂說,針對特別條例,由於主管機關認為有不足之處,因此補充了第7條,這並非要做「帝王條款」,這1年多來,他有請指揮中心法治單位查詢,真正援引該條法規的情況,只有八項。陳也強調,每天2點記者會並非發布法規命令,也不是有拘束性,這是基於政府資訊公開,後續衛福部發布的Covid-19警戒防疫裁罰規定,這才是一般處分。
陳明堂強調,特別條例確實是變態法,不是常態法,當初沒想到疫情這麼嚴峻,全世界不是只有台灣,有不確定因素存在,如果變成常態性,應常態化處理。
石崇良表示,指揮中心設置有法制組,由陳明堂擔任組長,有很多相關法制上的問題,都由法制組研析後發布;大家比較關切的,很多管制措施無法預期,大多是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或特別條例第7條,而至今使用特別條例第7條所發布的限制措施,大概只有8項。
石崇良解釋,這是因為當時情況緊急,囿於修法緩不濟急所採取的臨時性措施,包含對於教育人員、學生、醫師人員出國限制;因為全球邊境封鎖,移工回不了國,因此延長移工在台工作時間;還有公司法規定需要召開股東會,也因6月疫情突然發生,而用特別條例第7條處裡,主要都是因應臨時性,修法緩不濟急的情況,且定有一定時間性。對於法規不及之處,將檢討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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