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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國安漏洞 綠提案加重刑責

    為補強國安法制相關規定,並區分罪刑,民進黨立委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除增訂刑責。(資料照)

    為補強國安法制相關規定,並區分罪刑,民進黨立委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除增訂刑責。(資料照)

    2024/12/01 05:30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前陸軍上校向德恩被中國吸收為共諜,並穿著軍常服簽署「投降承諾書」,被最高法院依貪污收賄罪判七年六月徒刑定讞。為補強國安法制相關規定,並區分罪刑,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因此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除增訂刑責,另也主張已退休軍公教人員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案已於前天付委待審。

    現行國安法第二條第一款僅禁止任何人為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但向德恩所犯樣態卻未能納管。賴瑞隆提案增訂第二款「加入或承諾成為組織成員或參與組織活動,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者」;同法第七條規定,若犯上述罪行,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致生損害於國防、外交、軍事、情報利益或財產上損失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也增訂,現職及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民選公職人員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人員故意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民進黨立委吳沛憶、林楚茵等人也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校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這亦是針對前海軍艦長呂禮詩赴中大讚共軍、無法可管的情況,做出因應。

    禁一定層級參加中國政治活動

    民進黨立委黃捷、沈伯洋另認為,立法院雖於二○一九年增訂特定人士赴中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不過條文所列樣態已不足因應實際情況,因此提案增列,所列人員不得於大陸地區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台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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