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審判權分不清 司法院擬修法確認由「終審法院」定奪
司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確認審判權爭議由終審法院裁定。(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人民遇到與政府機關之間的訴訟,經常不知道要告民事或行政訴訟,即便告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有時也搞不清楚這類案件的審判權究竟歸誰,過去只能交給大法官統一解釋,但因「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將走入歷史,明年將改由「憲法訴訟法」接手,屆時大法官將不再負責這類案件,故司法院決定修法,規定若發生審判權爭議時,應由「終審法院」裁定。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憲法訴訟法」新制,以及日前函送立法院審議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就「行政訴訟法」有關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做配套的修正。
司法院解釋,由於我國目前是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
若同一事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發生消極的審判權爭議時,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是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明年1月4日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法院組織法為此已擬具修正草案因應,經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4月2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將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明定於法院組織法,以利統合普通法院與各專業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司法院強調,未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即藉由「行政法院組織法」準用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準用於各行政法院。
簡言之,普通法院收案後,若認為案件屬性屬於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裁定移轉給行政法院審判;行政法院收案後,若認為案件是民事訴訟,應回到普通法院,舊制需聲請大法官解釋,新制則是先停止審判,由法官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確認審判權歸屬。
若案件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則行政法院就要乖乖認份審理,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審判權屬於普通法院,則案件就要移回普通法院審理,且不得再有異議。
本次先修「行政訴訟法」,接下來「民事訴訟法」也會配合修正。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的修正,刪除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的條文(修正條文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5、第178條)。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酌作文字修正,統一法律用語,以杜適用法律的爭議(修正條文第107條、第243條、第259條)。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的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的規定(修正條文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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