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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回復認定放寬 立院三讀通過

2020/12/31 21:06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原住民子女於父母其中一方未能在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者,於未來在2年內,可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圖為院長游錫堃敲槌。(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原住民子女於父母其中一方未能在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者,於未來在2年內,可以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若父或母一方具有原住民血統者,若未能在2001年「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廢止之後,在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未能於生前親自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就會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案,具有原住民血統的父母未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得在修正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條文將於公布日施行。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在三讀通過後發表感言,感謝朝野支持修法,過去許多原住民因法令而被迫喪失身分,其子女若要恢復身分,必須要在2001年過世才可以申請,因此這次修法特別訂定2年期限,讓還在世的原住民可以趕快申請回復,已經過世的子女也能在2年期限內申請回復,並籲請行政院原民會積極宣導。

民進黨立委陳瑩透過臉書表示,過去社會對原住民的不友善情況之下,許多族人隱藏自己是原住民的身分,甚至有些具有血統的族人不敢回復身分,導致許多原住民在取得身分前過世,他的子女也無法回復原住民身分。

陳瑩指出,過去曾有陳情案,原住民孩子具有原住民血統,也從小和原住民一起長大、關心部落文化與大小事,但礙於他的父親或母親在過世前,沒有回復原住民身分,導致孩子永遠無法回復原住民身分。

陳瑩說,雖然後來規定,符合回復身分的族人若在2001年之前死亡者,其子女可以依規定回復原住民身分,但若族人在2001年之後死亡前未回復身分,其子女雖兼具「血統」與「認同」,但因為法令的規定,想回復身分卻被拒於門外;故此次修法,是讓讓隔代兼具「血統」與「認同」的族人可以回復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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