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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有條件參與外役監遴選 立院三讀

2020/05/22 17:24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累犯」受刑人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的規定。(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案」,放寬「累犯」受刑人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的規定,改為累犯若是前案已執行完畢且為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則可以參與外役監遴選。

「外役監條例」第4條原條文明定「累犯」等6種情形,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許智傑等18人所提出的「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資格放寬為「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根據邱志偉提案指出,現行「外役監條例」條文規定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一概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有違大法官釋字775號揭示,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之要求;而現代國家刑罰目的以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為原則,為彰顯外役監中間性的功能,有將前案量刑輕微的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之必要,協助更多受刑人及早回歸社會。

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主張,犯貪汙罪或是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則是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受刑人若犯貪污治罪條例及犯下刑法235條散布猥褻文字、圖像等罪者,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上午召集黨團協商,朝野各黨團對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並未達成共識,保留送院會處理;立法院會下午處理此案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將文字修改為「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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