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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初審通過 累犯受刑人可參與遴選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贊同修法框架,放寬受刑人遴選資格。(記者劉信德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贊同修法框架,放寬受刑人遴選資格。(記者劉信德攝)

2020/04/01 16:07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累犯受刑人可以參與外役監遴選的規定,改為前案已執行完畢且為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而朝野立委對於受刑人參與外役監遴選資格各有堅持,司法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本案審查完竣,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今審查由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許智傑等18人所提出的「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法務部矯正署長黃俊棠等人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指出,現行「外役監條例」條文規定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一概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有違大法官釋字775號揭示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之要求,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此外現代國家刑罰目的已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為原則,為彰顯外役監中間性的功能,有將前案量刑輕微的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之必要,協助更多受刑人及早回歸社會。

陳明堂表示,「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在上一屆國會司法委員會審查過,法務部贊同修法框架,放寬受刑人遴選資格。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針對近來韓國「N號房」事件,散播私密影像等犯罪行為,犯下刑法235條等散布猥褻文字、圖像等罪者,應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也能產生嚇阻效果,然而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針對「復仇性色情」法律的部分,應更周延立法。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則主張,犯貪汙罪或是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收繳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邱顯智說,連犯罪所得都不願意繳回來的人,也根本不符合現行條文中有「悛悔實據」的認定,且時力主張貪汙或經濟犯遴選致外役監後,不適用外役監的「縮短刑期」規定。

由於朝野對外役監參與遴選資格各有不同堅持,本日主席、司委會召委周春米裁示本案審查完竣,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都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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