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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納管操作槍、非制式槍枝比照制式處罰

立法院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統一制式槍枝與非制式槍枝的刑責。(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統一制式槍枝與非制式槍枝的刑責。(擷取自國會頻道)

2020/05/22 17:5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製造、販賣、轉讓或持有槍枝,將不再以制式或非制式槍枝來區分刑責,此外也正式將市售具有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的「操作槍」納入列管,並提高違規時的罰鍰金額。

根據警方統計,2015年到2019年上半年,國內槍枝犯罪案件共計597件,其中持用非制式槍枝者就佔537件,比例高達9成,顯示目前非制式槍枝已成為槍枝犯罪大宗。為遏止這類非制式槍枝持續氾濫,本次三讀條文在「槍砲」定義中明確加入「制式或非制式」等文字,使現行各項處罰規定均明確及於非制式槍枝。

另外,目前槍枝必須具備「打擊底火」才會被政府納入必須列管的「模擬槍」範疇,然而有部分廠商遊走法律邊緣,在市面上販售不具打擊底火、卻可輕易改造為具殺傷力槍枝的「操作槍」,因此三讀條文也明定,只要具有「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就算是模擬槍,由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為遏止這類模擬槍成為治安漏洞,本次修法也提高相關行政罰鍰金額,若是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政府公告查禁的模擬槍,罰鍰「天花板」將從現行150萬元提高為250萬元;對於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者,罰鍰上限從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若是將這類模擬槍改造成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但尚不具殺傷力者,罰鍰上限則從現行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為考量原住民在傳統上有打獵文化,三讀條文也規定,若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又或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又或者原住民間互相出借、轉讓或寄藏自製獵槍或魚槍者,均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改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檢查、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及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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