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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條誘台》國人若申請中國護照 外交部:依法註銷原護照

2019/11/05 12:25

2019年亨利護照指數(Henley Passport Index)中,台灣護照排第29名。(資料照)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中國國台辦昨公布「26條措施」,內容包括「台胞」可到中國外館求助或申請旅行證件。外交部今天表示,這不合中華民國法律,且有變成中國政治範例的風險。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我國人若申請中國護照,將喪失台灣公民權利,台灣護照也會被註銷。

中國昨公布「26條措施」,第14條提到「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過去也曾發生國人為了入境俄羅斯或北韓等地,辦理中國護照通關的情形。

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今在例會上回應說明,不論有沒有「26條」,我們國人以持用中華民國護照為榮,且我國護照好用度排名在全球前30名,中國是70幾名,我們國人在旅外時享有的免簽、落地簽和電子簽證等168國,「待遇遠遠超過中國」。

歐江安強調,外交部在海外有代表處和辦事處,外館提供親切有效迅速的領事服務,也有緊急聯絡和外交部24小時急難救助中心,「一通電話可以提供更好協助」,因此國人在海外要向中國使領館求助的需求很少。

歐江安並提醒,但台灣民眾如果找中國外館,很可能被他們記錄、拍照,並進一步當作「台灣人民支持兩岸統一、一國兩制」的政治輸出,呼籲國人「不得不察」這樣的後續效應可能性。

同時,歐江安也說,護照是所有人唯一有效的國際身份文件,旅外只認可這本,若向中國申辦旅行文件,認證會產生適法性問題,牴觸護照法規。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與「護照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我國人若申請中國護照,將喪失台灣公民權利與戶籍,台灣護照也會被註銷。如果註銷中國戶籍或放棄持用中國護照,則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

外交部領務局說明,護照條例第25條規定是「應註銷」,但不能由領務局直接認定其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就逕行註銷,必須由權責機關依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其戶籍並通知外交部,領務局就會依法註銷其護照。內政部移民署也會依法處理並通知戶政機關註銷戶籍後再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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