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土復育 內政部將開放人民、團體提出劃定建議
為推動災損或高災害潛勢地區的國土復育工作,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推動災損或高災害潛勢地區的國土復育工作,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未來除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業務需求主動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人民、團體也能提出劃定建議,藉以強化國土復育功效。
內政部指出,由於氣候變遷及歷次重大天災影響,部分地區遭受嚴重災損,或是具有高度災害潛勢,亟需進行復育工作來保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有鑑於此,內政部本次依據「國土計畫法」授權,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明定劃定機關應先擬具劃定計畫,公告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再擬具復育計畫,並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不過必要時得將這些程序併行辦理。
此外,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在完成復育工作後,若已沒有繼續存置的必要,劃定機關也得擬具廢止計畫,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內政部解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與「國土計畫法」第20條所規定的「國土保育地區」不同,後者主要是做為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且不得隨意變更,而前者則是為了推動特定範圍復育工作所劃定的地區,在復育工作完成後即可廢止。
內政部也提到,由於一些長期關注國土復育議題的機關、人民或團體等也具有相關專業知能,為積極推動國土復育,本次除將納入公開展覽等民眾參與程序,也將讓機關、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提案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可行後依法辦理。
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本次新訂辦法也明定,未來若召開相關會議,應於14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原住民族部落參與。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因涉及全國國土計畫等內容,將配合直轄市與各縣市國土計畫辦理進度,另行訂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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