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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協議門檻初審 保留送朝野協商

2019/04/22 12:24

國民黨立委希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政治協商的修法,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合併解決,提出修正動議,主張不予增訂第5之3條。最後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記者呂伊萱攝)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討論兩岸協商中政治協議的相關規範。民進黨立委支持院版,不過建議條文內容應增訂政治協商定義;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雙公投版本;國民黨團則認為應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合併處理。審查無結論,主席裁定全案送院會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增訂第5之3條,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做為協議項目。

逐條討論時,時力立委徐永明詢問陸委會,為何原先版本有「諮詢性公投」,後來卻拿掉?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說,因法律效力太複雜,後來改以拉高國會門檻方式處理。

徐永明指出,時力版本中包括「政治協商」定義,指出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或是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國際地位及其他可能影響主權的協議,並主張協議需經過行政、立法和全民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協商後的文本也需要通過立院高門檻、再辦理全民公投,始為通過。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和林麗蟬則主張,不論是高門檻或高監督,都希望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專法解決,和其他一般性協議一起載明,避免兩個條例出現衝突牴觸。國民黨立委也當場提出修正動議,主張不予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之3條。

民進黨立委蔣絜安與劉世芳則說,因政治情勢變化快速,此問題有急迫性,支持院版修法。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說,上周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光名稱就吵不完」,無法因應急迫的情勢。另也建議增訂政治協議的明確定義。

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宏陸最後裁定,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上週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時,最後也因討論無共識,名稱、條文都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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