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被彈劾將送公懲會 5種處分等著他
2019/01/15 15:33
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表示,管中閔(見圖)現職為校長,屬於教育人員,彈劾案後續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如何懲戒,最後再交由教育部執行。(資料照)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學校主管、在政府部門任職時違法兼職,監察院今天7:4通過彈劾;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表示,管中閔現職為校長,屬於教育人員,彈劾案後續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如何懲戒,最後再交由教育部執行。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期間,身為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種,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但管中閔當時為政務官,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政務官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3種,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係針對退休或離職之公務員,管尚未退休,此規定也不適用於管。
因此管可能面對處分為免職、撤職、減俸、罰款或是申誡5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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