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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匿名寫週刊社論賺400萬 監院7:4彈劾

管中閔(左)8日就任台大校長,監察院今天則以他違法兼職,7比4通過彈劾。(資料照)

管中閔(左)8日就任台大校長,監察院今天則以他違法兼職,7比4通過彈劾。(資料照)

2019/01/15 15:24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監察院今天上午舉辦彈劾審查會,以7比4、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台大校長管中閔的彈劾案。根據調查,管中閔在2012年2月到2015年2月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與國發會主委任內,「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去年3月調查管中閔兼職案,今天通過彈劾,詳細的調查報告下月出爐。王幼玲指出,依照《壹週刊》台灣分公司回覆監院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即與《壹週刊》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獲取每月約5萬元、每年約65萬元固定稿費。

王幼玲說,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未終止與《壹週刊》的合作,其擔任政務然原長達三年期間,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獲取190萬的報酬。而其從2010年到2016年7年期間,《壹週刊》共支付管400萬元,而管卸任政務官後,每年稿費從65萬元縮水為50萬元。

蔡崇義說,我國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是採取嚴格禁止的立場,以往一般文官是利用下班時間開計程車、擔任社區總幹事等,均被銓敘部認為是違法兼職,雖然實務上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的事務」,得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但管中閔與《壹週刊》具有相當固定與週期性。

監院約詢管中閔三次,他均請假,而他在提送給監察院的書面說明表示,「其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或兼任《壹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並非兼職」。

王幼玲表示,銓敘部在2010年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的資訊做出函釋,公務員只是單純上節目進行政令宣導,並未擔任或兼任「傳播媒體」的任何職務,銓敘部函釋仍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才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於媒體擔任某職務並非認定重點,關鍵仍在於是否「實質上」為媒體從事若干事務。

今天的彈劾審查會共11名監委出席,有2人請假,贊成彈劾的監委包括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反對彈劾者為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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