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團聚不分國籍 內政部擬修法中配離婚後可留台
修法前後比較差異。(記者劉慶侯翻攝)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讓與國人結婚生子的中國配偶,如於離婚後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可繼續在台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內政部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在台居留,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中國籍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中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為此,內政部於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中國籍配偶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之規定。
此外,現行規定中國籍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兩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中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中配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中國籍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81年起即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除常有離婚的中國籍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因此,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在日前的會議中,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以求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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