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水道卻不接管 將被徵收「水污費」
為降低家戶污水的危害,且避免已設有下水道區域的民眾不願接管且逕自排放污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水污染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地方政府可針對上述情形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受污染河川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為降低家戶污水的危害,各地方政府推動下水道建設。但為避免已設有下水道區域的民眾不願接管且逕自排放污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水污染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地方政府可針對上述情形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並對拒絕繳納且逾期90天者,開罰新台幣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以落實「污染者者付費」的原則。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污染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規定,在政府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家戶若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地方政府將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費率與下水道使用費一致,徵收時間、方式與繳費流程,由地方政府訂定。
在罰則方面,對於上述被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的家戶,若逾期超過90天未繳納者,地方政府可處家戶新台幣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據統計,全國仍有13.54%比例飲用水為地下水,彰化、宜蘭地區更高達75%。為保護地下水體,民進黨立委黃秀芳等提案刪除「經環境風險評估,已處理至不含有害健康物質的污水得以排放補注地下水」的條文,全面廢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意即非法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者,加重處罰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立委之一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修法後發言指出,在各縣市下水道建設不足的情況下,向所有家戶徵收「水污費」,是對家戶的懲罰,但究其主因,是各縣市政府在下水道建設的不作為,不該歸責於家戶。
吳玉琴接著說,使用下水道系統的家戶須向縣市繳交使用費,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而修法改為下水道已普及的地區,不願接管的家戶課以「水污費」,則是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盼藉此提高家戶接管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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