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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部分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

2015/06/02 10:37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楊雅民攝)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明定,通訊交易中,部分商品將不可列入7天鑑賞期之列,並授權行政院訂定適用的特殊產品,諸如生鮮、易腐敗食品、APP等產品可能入列。

現行消保法規定,民眾透過網路、電視頻道等管道購買的產品,可在收到商品後7天內退回,且不必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對此,提案修法立委江惠貞認為,應比照歐、日等國,對於易隨金融市場波動、易毀壞、具時效性等商品均有明確規範,以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者權益,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修正條文因此明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並由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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