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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扁提救濟權利? 法務部駁斥

2014/12/12 22:58

法務部晚間發新聞稿強調,陳水扁(見圖)日前再向法務部提出保外醫治之申請案,該案已交由矯正署審慎處理中,高院今日的裁定並不影響矯正署對保外醫治一案之進行。(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在法務部建議下「三箭齊發」尋求保外就醫,其中一箭「向正確法院提聲明異議」,今(12日)遭高院駁回。法務部晚間發新聞稿強調,除聲明異議外,扁日前也再向法務部提出保外醫治之申請案,該案已交由矯正署審慎處理中,高院今日的裁定並不影響矯正署對保外醫治一案之進行。

強調不影響矯正署對保外醫治案進行

另外,高院今日在新聞稿中表示,法務部引述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釋意旨,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建議陳水扁聲明異議,這個做法「容有誤會」,且聲明異議僅限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但不准扁保外就醫是法務部的決定,並非檢察官,扁若不服應打行政訴訟。高院說法直指法務部誤導陳水扁。

法務部晚間在新聞稿反駁稱,多年來,受刑人對矯正機關所為處分有所不服,究竟該採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救濟,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針對個案常有不同見解。

法務部說,高院今天裁定所引釋字第691號解釋,僅是針對不予假釋的決定,認為在救濟法令未修訂前由行政法院審理,這號解釋並非指所有不服矯正機關處分均應一律由行政法院審理。法務部強調,並無誤導扁應向何法院提出救濟之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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