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課營業用稅率 購屋自住可變更
2016/05/07 06:00
〔記者陳璟民/嘉市報導〕這個月開徵房屋稅,嘉義市有購屋自住者,因不知前屋主曾在此設立公司行號,本身也未向市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現況,收到房屋稅單驚見適用較高的稅率,即營業用稅率三%,而非自住用稅率一‧二%,認為不合理,盼獲重新認定,繳其當繳。
對此,市稅務局回應,將派員實勘,如新屋主確為自住,追溯申報日的自住稅率核課房屋稅,並將發文給國稅局請註銷前屋主在此的營業登記,保障現屋主權益。
「嘉市近年每年有一、二十件這類案件。」稅務局官員說,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根據不同稅率按月課徵,營業的是三%,自住則是一‧二%,前者為後者的二‧五倍;新屋主若發現前屋主在這間房屋設立公司行號供營業使用的情形仍然存在,為避免多繳冤枉的稅金,應請前屋主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新屋主則向稅務局申請改課自住用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購入房屋,如欲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於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購屋後的使用情形,經審查核准就可改按自住用稅率課稅;該局審核建物移轉案件時,若未接獲這一附聯,將連繫代理人(代書、地政士)檢附申報,詳洽05-2224371轉131至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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