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死雞」做飼料 豬農判刑1年2月
2016/01/29 08:00
屬事業廢棄物 沒有處理許可
〔記者林良哲、張聰秋/彰化報導〕彰化縣許姓男子發現路旁有一袋死雞,就「撿」回家當豬飼料,被環保局查獲移送法辦。法官審理認為,死雞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許男未領有處理許可而加以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刑1年2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許男以養豬為業,去年11月間,他發現彰化縣二林一家養雞場將一袋「死雞」放在路旁,約有260隻,許男即將這些死雞搬上貨車,想要拿回家做豬飼料,被縣府環保局稽查人員發現,將他移送法辦。
檢方認為,死雞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許男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逕自加以處理,已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因而將他起訴。法官審理時,許男坦承犯行,法官鑑於他未有前科紀錄,且其犯行並非重大,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
針對撿雞未依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而被判刑,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表示,雞場是事業體,死雞視同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雞場需交由合法業者處理,若民眾零星飼養雞隻,量少且非事業主,處理零星1、2隻死雞,可依一般廢棄物處理,將死雞放入垃圾袋,交給清潔隊協助運送到焚化爐焚燒處理即可。
江培根說,該個案因處理死雞數量多達260隻,環保局認定有非法收集再轉為其他用途之虞,才會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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