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3槍擊斃通緝犯 桃警判6月定讞

2015/12/29 08:00

可易科罰金18萬元

〔記者楊國文、黃敦硯、鄭淑婷/綜合報導〕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去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時,羅企圖倒車逃逸,葉員命令「不要動」,並對空鳴槍制止無效,朝羅腿部開了3槍,羅傷重不治,葉員挨告,稱為制止羅倒車衝撞及逃逸才開槍,並無不當,最高法院認同各審法院見解,認為葉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2月16日下午3時許,葉員獲報羅在新屋區石牌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到場後見一輛車停在回收場前,數分鐘後羅進入車內,葉員上前盤查時,羅卻發動車子且倒車準備離去。

葉員喝令停車,但羅仍倒車駛離,葉上前打開車門高喊「不要動」無效,隨即對空開一槍示警,羅卻仍以順時針方向倒車,站在駕駛座車門左側的葉員隨即朝羅的腿部連開3槍,不料子彈貫穿羅下肢動靜脈血管達10個彈孔,羅駕車逃離560公尺,連車帶人衝入稻田,因大量失血送醫不治。

葉員在審理中表示,當時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一槍,但羅嫌不就範,為制止羅嫌倒車衝撞及逃逸,才朝其腿部開槍,沒料到會傷重死亡。

最高法院認用槍過當

最高法院認為,羅嫌倒車拒捕,並無衝撞或攻擊葉員行為,是葉員誤認倒車拒捕已危及生命,貿然朝羅嫌腿部開槍致傷重死亡,屬用槍過當,維持一、二審見解,判葉6月定讞。

警政署昨指示桃園市警局妥善關懷葉員;桃園市警局對判決表示遺憾但尊重,勉勵葉員安心工作。

一名資深刑警認為,葉員先對空鳴槍,且朝非致命部位射擊,應有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但打到動脈導致羅嫌死亡,並非葉員所能預見。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