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180元霸王餐 判男子罰4萬
2015/09/28 06:00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宋姓男子有多次吃霸王餐紀錄,今年7月到迴轉壽司店用餐,吃了180元壽司卻無力付款,店家報警處理,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判他拘役40日,可易科4萬元罰金,罰金金額是餐費的222倍。
這名38歲宋姓男子習慣性吃霸王餐,成為地方商家頭痛人物,7月間白吃白喝被逮,本月中旬羈押期滿後,又在羅東鎮、五結鄉小吃店重施故技,至少犯下5起同類型案件。
判決書指出,有專科學歷的宋男到迴轉壽司店,佯裝有消費能力,點用6盤共180元壽司,飽餐一頓後表明沒錢付帳,店員報警,警方訊後移送法辦,檢察官將他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承審法官認為,宋男明知沒有足夠的錢給付餐飲費用,仍去迴轉壽司店用餐,已觸犯詐欺得利罪,此舉誠屬不該,但考量他家庭經濟貧寒,犯後坦承犯行,諭知得易科罰金,以資懲儆。
宋男如果不想吃牢飯,必須繳交4萬元罰金,相較於吃180元霸王餐,可說因小失大。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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