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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獎勵投資 修正以30年為限

2015/05/21 08:00

東岸停車場嚴重滲漏的天花板還長「鐘乳石」。(記者盧賢秀攝)

〔記者盧賢秀/基隆報導〕基隆市政府修正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引用促參法獎勵民間投資,但採取未設定期限提高廠商投資意願方式,市議員質疑此設計為東岸停車場、特定人士量身訂做。最後市議會決議以三十年為限,重大投資超過三十年必須報市議會同意。

基隆市最近有安樂分駐所舊址及稅務大樓前兩處擬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立體停車場,加上東岸停車場也打算以ROT方式招商整建營運。市府修正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原先依促參法(不論是BOT或ROT)招商,期限都是十二年,修正後並未明確規定年限,因此被市議員質疑是為東岸停車場量身訂做。

市議員韓良圻、陳明建、藍敏煌等人認為,促參招商年限,依民間機構提出的計畫書、財務分析來核定許可年限,很容易發生弊端,台北市京站、雙子星等投資案,就是前車之鑑。

不過市議員林明智等人認為,如果限定太死、條件太硬,沒有利基誰願意來投資,將來東岸和信二路停車場會變成廢墟。

市議員莊錦田、楊石城等人認為,BOT(興建營運移轉)經營年限可以長一些,ROT(重建營運移轉)的年限維持現有十二年;市議員莊榮欽則贊成統統維持現有十二年規定。

市府交通旅遊處長李綱說,投資興建公有停車場回收不易,即便在需求最高的台北市,地下停車場幾乎都虧本,必須靠附屬事業來回收,目前六都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都沒有設定年限,而且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也沒有設定年限。

至於東岸停車場漏水嚴重,如果要重蓋,李綱說,市區突然少七百個停車位,難以承受,目前打算短期整建委外經營方式,改善停車品質,修訂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與東岸停車場無關。

審查會主席蘇仁和也認為,要業者投資六億、十億興建停車場,只能營運六年、十二年,根本沒人會來投資,但沒有上限也易生弊端,最後決定以三十年為限,超過三十年須報市議會同意。

東岸停車場地下四樓漏水嚴重。(記者盧賢秀攝)

基隆市修正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被議員疑為東岸停車場量身訂做。(記者盧賢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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