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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鄰氣喘亡 過失致死罪證不足

2014/12/03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江姓男子涉嫌持刀侵入鄰宅,恫稱:「你以為我不敢殺你嗎」,嚇得潘姓男子氣喘復發跪地,不到2個小時死亡,高雄地檢署認為潘因情緒激動引發氣喘死亡,江無法預見,過失致死罪部分認定罪證不足,僅依妨害自由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7月6日晚上8點多,52歲江姓被告不滿潘姓鄰居在住處喧嘩,找他理論發生爭吵後離去,不久江持水果刀折返,再次無故進入潘住處,涉嫌恫稱:「你以為我不敢殺你嗎」等語,並以手抵住他胸口。

潘因害怕加上情緒過於激動,頓時氣喘急性發作跪地,並說:「不要這樣,我有氣喘」等語,江始作罷離去後,潘經未婚妻送醫急救,1個多小時後因呼吸衰竭死亡。潘家屬控告江涉嫌妨害自由、過失致死等罪。

江嫌指稱,不清楚潘有氣喘,也沒看過他發病,更不知道氣喘發作會死亡,甚至否認持刀進入潘宅恐嚇。

檢方表示,據驗屍報告,潘氣喘急性發作可能與強烈情緒反應有關,並可證明江持刀恐嚇,但過失致死要件是「預見可能會發生」,江事先不知道他有氣喘,持刀恐嚇依通常判斷,也不會致人於死,加上潘跪地後,江即罷手離開,過失致死部分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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