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耶… 彰警公文後令壓前令?
10月9日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發出一份給各分局的公文,要求員警處理職業檢舉人不實的投訴,可主動追究刑責。(記者張聰秋攝)
先要求受理報案須錄音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警察公文鬼打牆?網路近來瘋傳兩封彰化縣警察局內部的公文資料,一封要求員警不需理會民眾不實的投訴,還可提告訴捍衛名譽,另一封則又要求員警執勤受理民眾報案,需提供錄音資料,否則劣記處分。引發網友揶揄說,「後令壓前令,後者打前者」,很奇怪耶!
一封公文是今年10月1日先由縣警局督察科發給各分局,表明為了精進員警服務態度,要求員警執勤應攜帶錄音設備,未攜帶者,記劣記處分,如果員警遭到民眾檢舉執勤態度不佳,當事員警若提得出錄音資料,以利還原真相,釐清事實,各分局可依權責視實際狀況給予行政獎勵。
再說遭不實投訴可提告
另一封公文則是縣警局刑警大隊在今年10月9日發給各分局,表明若員警執勤遭到職業檢舉人不實指控,被指控的當事員警,不僅不需要理會,還可依據刑法妨害名譽及誹謗罪的規定,在法律追訴期間主動追究刑責,反控對方妨害名譽及誹謗。
兩封公文被PO到警界社群網站,立即獲得網友點閱,並分享到臉書、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討論這兩份公文對於要求員警執勤方式和態度有自打嘴巴之虞。
公關科稱兩文並不相干
縣警局公關科長張樂村反駁兩封公文鬼打牆的指控,他說,兩封公文完全是兩碼子的事,不能相提並論,網友誤解公文的意涵。
縣警局督察室秘書蕭啟東指出,一封督察公文是警察局內部的行政作業規範,調查處理員警被民眾投訴服務態度不佳時,避免口說無憑,才希望被投訴的員警有錄影錄音的資料自保當佐證;另一封刑大公文完全是轉述員警在法律諮詢座談會中,向律師提出工作可能遇到的問題,律師依法論法給予員警的建議。
彰化警察局督察今年10月1日發文給各分局的公文,要求員警執勤要攜帶錄音設備,違者劣記處分。(記者張聰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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