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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前違建上吊 賣凶宅賠百萬

2013/11/12 08:00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謝姓婦人透過房仲賣屋,卻未告知買家丈夫上吊自殺,房仲認為陳屍處是違建不算凶宅;不過法官認為違建當浴廁使用是住家一部分,應視為凶宅,昨判賣家與房仲各賠百萬元。

謝姓婦人去年透過房仲賣屋,卻未向買家告知丈夫1年前於住處上吊自殺,雙方以350萬元成交。

買家裝潢後入住,從鄰居得知買到凶宅,怒告謝婦、房仲公司及店長三方,請求損害賠償。

房仲根據內政部公告不動產的現況說明書,認定凶宅是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違建應不包括在內。

但法官認為陳屍處雖為違建,但距離窗戶不足1公尺,為目光可及處,又無其他聯外通道並已設置浴廁等使用,視為住家一部分。

判決書引用鹿港「送肉粽」宗教儀式,排遣上吊死亡者怨氣,一般民間風水信仰,窗戶形同家戶口鼻,代表家戶氣運進出,造成心理重大負面影響。

判決書指出,房仲查訪鄰居已知非自然死亡,未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確有過失,且取得報酬4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昨判決謝婦應返還不當利益103萬元給買家,另房仲公司及店長需連帶賠償買家10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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