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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破損鈔、破損幣兌換原則

2013/08/20 08:00

破損幣幣面圖像足以辨識者,台銀收兌。

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全額收兌。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全額收兌。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

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不予收兌。

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不予收兌。

遭火災焚毀鈔券,經調查局鑑定後憑其證明核兌之。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新營分行/整理︰記者楊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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