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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有「法」管 市府要求顧治安護隱私

2012/03/01 06:00

監視器的設置位置與影音資料取得,都需要有明確規範,以免侵害民眾隱私。(記者翁聿煌攝)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政會議昨天通過市警局所提「新北市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送交議會審查,法制局強調設置監視系統須以維護治安為前提,非以監控全民為目的,因此對設置地點和檢視影音內容有規範限制,在非公有建物及燈桿設置,需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保障民眾的隱私權利。

在非公有建物設置 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

新北市現有公設監視器一萬三千五百卅三支、區里設置的監視器約三萬三千支,總計超過四萬六千支,這還不包括私人企業和商家自行裝設在店門口的,市區監視器的設置密度高得令人咋舌。

市警局為達成市府建構「科技防衛城」目標,肯定普設監視系統發揮偵防犯罪功能,未來更將陸續換裝「數位式影像遠端路口監錄系統」,打造綿密的城市安全防護網。

但是市警局長伊永仁也指出,於公共場所裝設監錄系統,不僅影響個人於公共領域的行動自由,亦有侵犯個人隱私之虞,所以提交自治條例,並由法制局法規會協助規範監視器設置及監錄影資料的申請調閱及管理事項。

警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只要是警察「認定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易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但不包括旅館、餐廳、百貨公司、寺廟等私人營業、聚會場所內部,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

法規會考量民眾隱私權益,同意警方於治安要點、重要路口及其他有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的必要區域設置監視器,但如果設置於民眾或私人公司行號的建物、燈桿上時,需經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但過去區里在社區內設置的監視器,將沿用至報廢為止。

現有裝在里辦公處的錄影系統將陸續移交警方,自治條例規範,為保障民眾隱私,只有執行機關基於治安需要,才能檢視、閱覽、複製或使用監視錄影影音檔案,且影音檔案應保密,除因調查犯罪及違法事件得保留外,均應於一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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