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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登抵押權 二林地政所判賠銀行534萬

2011/06/10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銀行接受一位卓姓女子以土地抵押貸款,借款1500萬元,但彰化縣二林地政所漏登錄抵押權,使得彰化銀行第一順序抵押權喪失,後來該筆土地被法拍491萬元,全都償還給登記第一順位的合作金庫,彰銀提起國賠訴訟,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處二林地政所必須賠償534萬元。

判決書指出,彰化銀行在85年3月間接受一位卓姓女子以土地抵押,借款1500萬元,但彰化縣二林地政所漏登了這筆抵押權,而另一位林姓男子也以同一土地,在85年9月間向農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由於土地上查無抵押權存在,因此農民銀行借了970萬元給林某,並由二林地政所登錄在案。

後來卓女及林某都無法還款,使得該土地必須拍賣,而農民銀行已被合作金庫合併,合作金庫及彰化銀行都向法院聲請拍賣該土地,彰化銀行發現其抵押權順位竟然是第二位。

彰化銀行對合作金庫提起撤銷抵押權登記之訴,法官判處彰銀敗訴確定,彰化銀行的第一順序抵押權喪失之後,該筆土地在去年8月間以491萬元拍賣,全都償還給第一順位的合作金庫;彰銀在無法求償下只好提起國賠訴訟獲得勝訴,但二林地政所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二林地政所以「請求權時效消滅」為由,認為此事件已經過了10多年,過了時效。但法官認為,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實際損害發生時起算,5年不行使而消滅,而該土地在99年8月才拍定,並無超過請求權時效,因此判決彰銀勝訴,而二林地政所除了賠償491萬元的拍賣費用外,並加上彰化銀行對合作金庫提起撤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的裁判費用,總共賠償534萬元。

全案仍可上訴

由於全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判決,但若是二林地政所確定必須國賠時,依法可向造成此疏失的公務人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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