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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微罪不舉

2011/05/30 06:00

法界人士指出,「微罪不舉」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即輕微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如犯罪時的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後的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楊姓婦人偷2毛錢的空寶特瓶被控竊盜,因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知道有犯罪嫌疑,需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而楊婦若犯後有悔意,又非慣犯,通常檢察官會依「微罪不舉」予以不起訴處分。

(記者林宜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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